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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关于改进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管理事项的通知
2021-12-03 10:33   审核人:

 

 

 

各系(部、院)、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劳务报酬支付,利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学院财务制度等规定,现将改进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劳务报酬范围。本通知中的劳务报酬指校内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和校外人员的劳务费用。包括:外聘教师课时费、专家咨询费、稿酬、审稿费、讲座费、评审费等。

    二、表格内容要求。校内职工劳务报酬发放应提供《校内职工***费用发放明细表》(格式参考见附件1),发放表应列明收入所属时间(便于与工资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收款人姓名、建行银行卡账号、发放金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校外人员劳务报酬发放应提供《校外人员***费用发放明细表》(格式参考见附件2)。发放表应列明收款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应发金额、个人所得税、实发金额、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收款人同一月份有两笔以上的劳务报酬应合并列表计算应发金额、个人所得税、实发金额。   建行支付的单独制表;其他银行支付的可以制在同一张表上,但是要注明开户银行名称。  

纸质发放明细表应加盖各系(部、院)、处室印章,同时,提供表格电子版1份,并保证电子表格信息与纸质明细表内容一致。

职工工资绩效发放表需注明职工身份证号码(主要是便于解决重名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

     三、采用转账支付。发放劳务报酬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到收款人指定的本人在银行系统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银行卡等),原则上不采用现金形式发放个人劳务报酬。

四、内部控制规定。劳务报酬的发放由各系(部、院)、处室(或各项目、课题)根据预算支出,由制表人按计财处要求填写表格,制表人、审核人等在审核表中各项内容的基础上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人员名单信息不全、财务手续不规范、专家信息不真实、无预算支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财务部门将不予以办理支付手续。

五、执行起始时间。2021118日起执行。

 

附件:1.《校内职工***费用发放明细表》

      2.《校外人员***费用发放明细表》

 

     

   计划财务处      

                       2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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