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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3-12-15 15:55   审核人:

各市(州)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财政厅、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通过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执法协作,对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二、主要任务

本次专项整治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重点整治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二)代理机构乱收费。重点整治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重点整治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重点整治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三、具体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从2023年12月6日开始至2024年6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3126日至2024年229日)

专项整治聚焦查问题、纠偏差、补短板,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府采购问题项目。财政厅牵头确定被查政府采购项目,统筹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开展核查线索处置,汇总线索核查情况(资料另发)。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抗拒执法、核实检验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真伪等情况,财政部门协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案情研判,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及时给予协助支持。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涉及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专项整治工作,于2023年完成,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整治情况,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送财政厅,财政厅于2023年12月20日前汇总报送财政部。

(二)移送处理阶段(202431日至2024年531日)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工作,对属于财政监管范围内的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厅处理;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财政执法信息和典型案例,于2024年5月21日前报送财政厅,财政厅于2024年5月31日前汇总报送财政部。

(三)汇总报告阶段(202461日至2024年630日)

各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于2024年6月10日前报送财政厅,财政厅于2024年6月30日前汇总报送财政部,通报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财政厅、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系统督导,做好任务分解、法律咨询、技术支撑等工作,确保人员配置到位、监管力度到位、查处问题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作财政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统一安排,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采购违法问题线索排查处置;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举一反三,总结推广行政执法鲜活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反弹,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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