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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3-03-16 09:23   审核人:

四川省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师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 用于支持开展教师及教育系统培训的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 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师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中小学、职业院校及高校)教师、班主任(辅导员)、校(园)长、教研员和学校其他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 讲求实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共同管理。教育厅负责制定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项目实施,收集汇总绩效目标情况、资金测算基础数据等相关材料并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教育厅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等。

各地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方案制定、承训单位(机构)确定、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各自 对报送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补助资金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及新时代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定具体支持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现阶段重点支持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高校干部人才调训等。

第七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讲课费及指导费,指聘请师资授课或进行专业指导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外出培训发生的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七)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授课及指导教师交通、食宿费等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支出。授课及指导教师参加培训工作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除上述已明确的开支内容以外,其他和培训无关的支出均不得通过补助资金列支。培训期间参训人员、授课及指导教师未发生食宿、交通等相关支出的,承训单位(机构)不得在补助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目违规向参训人员、授课及指导教师发放补助。

承训单位(机构)为财政经费保障事业单位且通过单位(机构)内部提供食宿、场地、设备等资源的,由单位(机构)结合项目培训标准、补助额度和成本损耗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食宿、场地、设备等成本开支标准,经单位(机构)集体决策后执行。项目实施完毕后,承训单位(机构)根据实际参训人数、培训天数和对应标准,相应列支食宿、场地、设备费等。不得直接提取工作管理费或资源占用费。

第八条每个培训项目的组织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九条补助资金实行分类综合定额补助,与培训相关的各项费用均在项目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列支。分类综合定额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训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现阶段,具体分类及定额情况如下:

(一)集中研修等面授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对象,分成三类培训,一类培训、二类培训、三类培训最高限额分别为每人每天650元、550元、400元。其中一类培训指参训人员为厅局级及以上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指参训人员为省级及以上优秀校园长、优秀教师、高级技师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在线培训等远程培训项目:在线培训时长按学时计算, 原则上非职业院校教师异步网络研修不超过5元/人•学时,职业 院校教师异步网络研修不超过6元/人•学时,同一视频课程在线 培训人数超过500人的,最高按照500人计算。同步在线培训根据人数规模不同确定每人每学时金额,原则上50人以内不超过60元/人•学时,51人及以上的较大规模同步在线培训,经费标准不超过3000元/学时。

(三)送教下乡、跟岗实习(实践)和教师企业实践培训项目:按照不超过三类培训最高限额标准的原则,结合培训项目实际需要综合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四)职业院校兼职教师聘用项目和省校(省际)战略合作

培训项目:按照不超过二类培训最高限额标准的原则,结合培训项目实际需要综合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五)赴境外培训项目:按照厉行节约、适度从紧的原则, 结合培训项目实际需要通过协商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具体标准不 得超过《四川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明确的各国家(地 区)标准。

(六)特殊团队建设项目:省卓越校长、名师(名校长)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中高职紧缺领域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师资培训中心、教育帮扶等教师校长发展团队建设项目,根据具体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安排资金。

超过30天的面授培训或超过180课时的远程培训,超过天数或课时部分按照对应综合定额标准的70%计算。培训天数含报到和撤离天数,报到和撤离总天数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授课教师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其他人员讲课费及指导教师指导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额外对授课或指导教师携带的工作人员或助理安排补助费用。

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邀请境外师资授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培训项目由省级或市(州)组织实施,具体根据项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类型和培训要求等,确定不同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管办评”相分离的原则,省级组织开展“高 精尖缺"特殊类小型培训、示范性项目或筑基扶弱项目,普通及 日常类培训原则上由市(州)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实施主体,补助资金分别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方式分配:

(一)省级培训项目即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的国家或省级教师培训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年度省级培训项目目标任务,结合分类综合定额标准、承训机构培训质量系数等统筹确定项目额度。

计算公式为:某培训项目补助额度=(项目培训人数X项目综合定额标准X项目培训天数)X承训机构培训质量系数(承训单位(机构)最近一次教师培训项目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打分值换算成百分数)

(二)市(州)培训项目即由市(州)组织实施的国家或省级教师培训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基础因素(权重70%)下设各市(州)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上级指示要求情况等子因素;投入执行因素(权重20%)下设各市(州)教师培训经费师均投入数、

上年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等子因素;绩效因素(权重10%)下设上年国家和省级培训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结果等子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各市(州)申报材料以及考核结果获得。其中,绩效评价结果子因素主要由教育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各地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评价获得数据。如财政厅针对培训项目单独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则以财政厅的评价结果为准。落实上级指示要求情况子因素,由教育厅会同财政厅确定数据。

计算公式为:某市(州)补助资金=(该市(州)基础因素/2有关市(州)基础因素x权重+该市(州)投入执行因素/有 关市(州)投入执行因素x权重+该市(州)绩效因素评分/才有 关市(州)绩效因素评分X权重)X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教师队伍建设新形势、新要求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

第十三条各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教育厅、财政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结合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有关工作部署,明确当年教师培训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年度区域绩效目标等。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三)上年度市(州)、县(市、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教师培训的补助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第十四条教育厅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次年全省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年度总体方案,并征求财政厅意见。方案应包括年度总体安排、目标任务和省级培训项目清单等内容,其中省级培训项目清单应包含培训名称、培训对象、培训规模、资金额度、培训时长、预期目标等内容。国家培训计划(方案)和中央、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最终确定后,两厅对提前编制的总体方案进行调整完善,确保培训方案和预算安排与国家计划(方案)要求及中央、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各地财政和教育部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在三十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安排,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 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 采购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结转结余制度等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承训单位(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培训资质和条件,

具体认定和管理办法,由教育厅另行制定。其中,由教育厅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其承训单位(机构)由教育厅明确具体项目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经公开评审遴选后确定承训单位(机构),并将培训项目纳入省教师发展网络平台统一管理; 对“高精尖缺”等特殊培训项目,经教育厅研究评估后,可采取 委托等方式确定承训单位(机构)。由市(州)组织开展的培训项 目,由市(州)按照省上明确的培训资质和条件,参照承训单位 (机构)确定方式,采取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自行组织确定 承训单位(机构)。培训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培训项目逐一同承训 单位(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培训任务、经费预算、完成时 限、预期目标和双方权责。承训单位(机构)的确定不受任何机 关单位、个人的干涉或影响。

第十八条承训单位(机构)承接培训项目后,应按项目实施要求和合同明确的相关内容,针对性的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并报项目实施主体同意。培训实施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培训任务和内容,确需调整的需报项目实施主体同意。承训单位(机构)要加强项目管理,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通过虚假培训、压缩培训等方式骗取套取补助资金;不得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至其他单位(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承训单位(机构)要强化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健全完善本单位财务及内控 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对培训项目经费进行专账核算,逐项反映各个培训项目收支及结 余情况,严格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报销结算流程,严格按照规定 审核培训费开支,对原始单据不齐全、无正规发票、未履行审批 备案程序的培训支出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年度培训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实施完毕;培训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计划变动(含人数、天数等变化)、培训人员到位率不足等导致培训任务无法如期完成的,承训单位(机构)应按照实际开展情况办理项目决算,并将结余资金缴回项目实施主体的同级财政。培训项目完成后,承训单位(机构)应向项目实施主体报送项目总结,包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自评报告、主要管理举措、存在问题等,报送内容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食、宿费等违反规定的情形;严禁借外出研训考察之名违规、变相组织公款旅游等;严禁从中计提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等。

第二十二条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应落实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等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三条各地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承训单位(机构)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并按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教育厅组织实施的教师培训项目要统一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各地要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承训单位(机构)项目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评价等级为不及格的,3年内不得再承担我省组织开展的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教师培训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办法,各承训单位应制定具体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和省级教师培训

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2088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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