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职院〔2019〕106号
关于印发《内江职业技术学院票据
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票据报销管理办法》经学院2019年第10次院长办公会审议并经2019年第22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内江职业技术学院票据报销管理办法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7月8日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印发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票据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票据报销的管理,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达到客观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票据为合法的原始票据,包括定额发票、机打发票(含财政票据)和自制票据。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二章 票据报销的认定
第三条 报销人发生经济活动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是合法的正式票据,即定额发票、机打发票(含财政票据)和自制票据。收据及白条不予报销。
第四条 票据的要素必须齐备,票面上要如实填列:①票据名称;②票据填制日期;③票据出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④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⑤购买方或付款方名称;⑥要真实准确的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得含混不清,过于简略;⑦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金额;票据记载的大小写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等。定额发票应要求开票单位加盖公章。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票据,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在学院报销的付款单位应为:
单位名称: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12510900451365754E
地址、电话: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段1777号 0832—2262348
第五条 原始票据不能涂改、挖补。发现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大、小写金额错误只能重开),更正处应加盖出票单位的公章或由填制人签章。在取得原始票据时,要注意辨别原始票据的真伪(票据查询网址:http://sichuan.chinatax.gov.cn),虚假的原始票据不能作为会计核算的凭据。经办人在查询票据真实性后,定额发票须打印出查询结果作为报销依据(连号票可只打印其中一张定额发票的查询结果),经办人对票据的验旧、真伪负责。定额发票超过验旧期一个月,不予认定。
第六条 原始票据开据单位:属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的,必须开据税务机关监制的现行统一机打的发票或税务机关监制的定额发票;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监制的机打“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经营性票据”或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其他票据。对不合规范的原始票据,会计人员不予办理报销。
第七条 购买实物的原始票据,如发票上不能全部书写购买实物时,还须附出货清单,出货清单要有同发票销售方一致的印章。合同与发票、销售清单所列内容必须一致。
第八条 自制原始票据应列有事由、标准,数量、金额填写符合规范要求。其中工资劳务发放表应有制表人、审核人、签发人、领款人及领款人身份证号和银行账号、开户行等栏目;领用物资表应有制表人、审核人、领用人签字等内容。如因工作特殊需要,需向农民等个人购买农产品等物品而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经办人去税务局代开不予认定),必须取得对方收款人出具的收款证明,且须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业务日期、收款人地址、收款人签名并加盖手印,并须填制“内江职业技术学院领款单”,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视为有效票据。
第九条 教职工报销差旅费时,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据遗失一律不得报销车费。出差一律不报销油费、过路费及等价的车费,在有过路费票和机打住宿票等能证明出差真实性的基础上,可报销相应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条 乘坐火车出差的凭火车票报销,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需要票据,以出差天数据实报销。报销会议差旅费时,若出差遇到假期,延后的返程车票(仅指开会地到学院地)可报销,会议期外的公杂费、伙食费不能报销。国内机票报销时需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否则不予报销。在国内购买国际机票,报销时须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国际)。在国外购买国际机票,报销时须提供收据(或发票)原件、国际机票原件(或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登机牌。国外票据由经办人提供翻译件并签名负责。
第十一条 参加各种培训(会议)需附相关单位的培训(会议)通知,开会通知须盖章(电话通知以审批完毕的出差审批表为依据)。所开票据发文单位与出票单位应一致。若发文单位与出票单位不一致的,培训(会议)文件中应有委托证明,若无委托证明,不一致单位所开票据,会计人员不予办理报销。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票单位不具备开票业务资格所开票据,会计人员不予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 电子发票不能重复报销。报销的电子发票由经办人在空白处签字并承诺,本张发票不重复报销。
第十四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须报账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计财处不予受理。
第三章票据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类报销的票、证、单据等,均应按资金来源注明支出项目,一事一报(如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学生活动费等)。
第十六条 单据(发票)报账单的粘贴按鱼鳞状排列,粘贴整齐,不得超出粘贴线。粘贴时一律使用浆糊或胶水,严禁使用订书钉或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报销凭证应由报销人亲自填写;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或蓝黑色钢笔填写,严禁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
第十八条 报销票面不得涂改、乱划。
第十九条 金额前面用“¥”封口。
第二十条 报销单上均须填写所附费用票据张数。
第二十一条 报销所附票据合计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费用报销金额。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重大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