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 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 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 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 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 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 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