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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说明
2017-06-09 09:53   审核人:

    各处室、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对职工的收入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按月计征,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 1500元的

3

0

2、超过 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超过 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超过 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超过 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超过 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超过 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应纳税金额为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三险二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及免征额后的余额。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劵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计财处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执行部门,根据税法,只能依据当月发放的实际金额来核算应缴税额,不得多计,也不能少计,更无权决定向以后月份摊销。为合理计算应征税额,解决集中发放税率累进、税金过高的问题,计财处建议各部门在核发薪酬时注意以下问题:

    一.我院教师的绩效工资根据其职称及上课的课时来确定,集中发放造成个别月份部分数额较大,主管税务部门又是按收付实现制每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希望各处室、系部在预报教师绩效工资时,根据职称、课时量精确的计算教师的每月津贴,使职工的收入均衡的分摊到每月,以适用最低累进税率,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二.各系部自有经费、成大、自考、短训班的课时费、补考费应按月造表当月审批,再送达计财处发放以扣缴当月个人所得税。如集中造表发放,造成当月税金过高的,自行负责。

    三.各系部辅导员超工作量奖及其他与个人收入相关的收入,都应该分月造表当月审批,再送达计财处发放。

    四.近几个月来,不断有教职工反映自己当月所领薪酬为自己几个月的合计,要求计财处按月摊销,这是不符合税法代扣代缴规定的。根据税法,计财处作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如不缴或少缴,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计财处在工资查询系统内,对税金的扣发情况予以了说明,以便职工查询。计财处承诺:凡涉及个人所得,只要不是特殊情况,当月发生的当月发放。希望负责造表的相关部门不要集中造表或分月造表集中送签,这样造成的后果在计财处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

    六.统一规范的计算缴纳职工个人所得税是计财处的职责,计财处也希望职工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少缴税,但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扣缴,因此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请各位教职工理解并支持。

我院已从2014年按上述相关办法执行。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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