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以教学、科研、新校区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学校在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合理编制学院经费预算,并对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内部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情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或分管财务的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经济责任制,“谁签字、谁负责”,各分管院领导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处理各分工范围的财务工作。各分管院领导支出审批的范围如下:
1、主管党务的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审批预算内的党群系统的相关费用。
2、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财务工作,负责审批预算内的经费开支(人头经费、保障经费、临工工资、办公经费,印刷费、车辆运行及维修、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宣传费、教学运行费、实训费、师资(干部)培训费、图书资料费、科研费、基建费、招生、就业费、信息化建设费、国资后勤采购费、维修费、、福利费、创示经费、其它代收费等)。
3、主管学生等的副院长: 负责审批预算内的学生活动费、奖助学金、采购经费。
4、主管教学等的副院长: 负责审批预算内系部自有经费、学生退学、书本费结算、教学运转费 。
5、主管后勤等的副院长:负责审批后勤的相关费用和工会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性,财务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的,均需提前向院长报告,待批准后方能执行,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院长审批;5万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10万元以上由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五条: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制度,负责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签字工作,并对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各种票据是财务报销的凭据,下列票据财务处不予报销:
1、无监制章、无收款单位公章、无私人签章(字)的外来票据。
2、内容填写不全、字体无法辨认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票据。
3、购物无用途、资产无验收的票据
4、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票据
5、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
第七条:现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日常零星开支,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加强现金收付业务的核算,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实相符。1000元以下和差旅费可借现金,其它一律使用公务卡或转账。各部门办理借款或报销单笔业务超过10000元,需提前一天到财务处预约登记或电话预约,以便财务处及时备款。
第八条:为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在业务发生终了后30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严格坚持“一借一清、按期结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若情况特殊,需分管领导批准才能办理。
计划财务处
201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