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及财税【2017】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精神,如购买文件中规定的健康险种的同志,请于每月10日前将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和保单证明(保单上必须注明税优识别码)及《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一并交计财处统一去税务局申报税前扣除手续。
学院计财处
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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